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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新容规的过渡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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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01:52:21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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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中: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
可否理解为:
如果在10年11.30之前招标完并与制造厂签订好合同,
设备制造虽然在10年11.30之前未能完成 或 10年11.30后才制造
都可以按旧容规执行,不需按新容规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02:02:29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
如果以上说法成立
设计院的图纸是否就可以按旧容规设计
不需按新容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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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08:05:05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不行,因为过渡期要求是在11.30日前要将设计、制造的全部完成,以后无论设计、制造均要求采用《新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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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25:14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厂家自己有个过渡期
不可能说换就都换了     按自己的情况处理   在不行问问国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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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4:49:21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能说换就都换了,按自己的情况处理,一定与特检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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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1:49:32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仔细看看文件,你肯定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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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8 14:36:45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RE: 新容规的过渡期疑问

在11月30号之间必须把制造厂内,按老容规制作的产品做完,包括资料在内,否则12月1号后,特种设备监检院会启动新容规系统,也就是说,12月1号之前的监检证书无法取到,产品无法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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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09:01:49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文:“一、新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这就说明:在2010年11月30号之间必须把制造厂内,按老容规制作的产品做完,包括资料在内,否则12月1号后,特种设备监检院会启动新容规系统,也就是说,12月1号之前的监检证书无法取到,产品无法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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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14:32:36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特检院规定11月30日为老容规最后使用期限,12月1日开始都使用新容规,如果老容规设计的产品没有制造完成,则重新按新容规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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