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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铁工业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促进炼铁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炼铁厂(或炼铁车间,下同)高炉及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生产、管理、操作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3设计炼铁厂的工程总负责人,应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4兴建炼铁厂(车间)时,应留有扩建、改建的余地,否则禁止扩建、改建。
1.5施工部门必须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三方协商决定;变更较大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6炼铁厂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7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8厂、车间要建立伤亡事故档案及职工安全教育档案。要有全面、完整、坐标正确的地上、地下管线平面图。没有或不全的要补上。
2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2.1厂址应避免洪水、海潮、滑坡、地震的影响,要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建厂。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厂,在总图布置中,应避免对其它厂造成危害。
2.2高炉区须位于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2.3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米以外的地方,不符合上述标准者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上风侧100米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高炉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厂内各种值班室的位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2.5.1不应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5.2禁止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2.5.3禁止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2.5.4违反上述规定的值班室,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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