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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民告官”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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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4 21:47:13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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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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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撰文回顾
“民告官”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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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解放网-报刊文摘

  在中国,“民告官”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很独特的东西。封建社会没有“民告官”,国民党时期没有“民告官”,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也没有“民告官”。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江平在《财经》第8期上撰文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过程。
  1987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单位组织纪念民法通则颁布一周年的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参加。原来民法典起草的领导人陶希晋,以及我们几位担任顾问、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教授也参加了。
  陶老的发言很引人注目。他说,新中国成立快40年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民党时期是“六法”,我们应该是几法呢?
  他接着说,新中国应该建立自己的“新六法体系”,这就是宪法下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都有了,缺的就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因此,今后要加紧行政法方面的立法工作。
  王汉斌在总结发言时表示,要重视陶老提的建议,但是,我们对行政立法知之甚少,缺乏经验。他提出,成立一个行政立法研究组,由专家学者、法工委和实际部门(最高法院和法制局)参加,由陶老直接领导,具体工作以及经费等由法工委负责。
  陶老接受这个任务后,提出要我担任这个研究组的组长。当时的副组长是罗豪才与应松年教授,小组成员还有姜明安、朱维究、江必新,法工委的肖峋,还有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同志,共十几人。
  进行了一段工作后,大家感到,搞个实体法的大纲性东西难度很大。这时,我提出,能不能改变思路,先程序、后实体,以诉讼程序促实体法的完善?
  早在1983年,我第一次访问德国时,专门访问了德国行政法院。这个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对当时的我来说,行政诉讼简直是闻所未闻。问了许多问题,要了许多资料,特别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诉讼中,如果“民告官”,原告的胜诉率是多少。当听到回答胜诉率可以达到30%左右时,我心中就产生个期望:如果有哪一天,中国也能有行政诉讼制度,那么,中国的法制建设会大大推进一步。而如今,当我们可以提出这个倡议时,为什么不抓住机会尽快推进呢?与会的人都同意我的意见,都主张先制定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第一项工作。
  当我把这个意见向陶老汇报时,他表示同意。法工委领导也同意了这项立法安排。这项工作很快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行政立法研究组就提出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然后再经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努力,广泛征求意见。
  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法律委员会通过时是相当顺利的,但是,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讨论时仍有些争论。“管辖地”是当时争论的大热点。当时,全国人大中一些来自各级**的代表,以及与**权力运作有密切关系的代表,对行政诉讼法有一些抵触情绪。他们认为,这会影响**权力的权威,会带来很多麻烦。但是,公开反对这部法律已经不行了,于是,就在管辖地方面坚持必须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地,一个理由就是,如果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各地方**机构就会跑到全国去打官司,这会增加很大的财政负担——许多地方办公经费都困难,哪里来的经费去全国打官司?而在学者、社会团体和其他专业人士中间,行政诉讼法得到强烈支持。一些代表发言说:“如果行政诉讼法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就意味着在**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和**、公安、检察院都在同一个党委领导下,原告怎么能告赢?外地老百姓在北京被拘留了、被处罚了,还要千里迢迢来北京告状。一部力图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如果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那么,它的光辉就失去了一半。”他们坚决主张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最后作了某些“模糊”规定,以便顺利通过。1989年通过后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是宪政道路上里程碑式的法律。首先,它包含现代民主精神,民和官是平等的。
  其次,它包含现代法治精神,任何权利的侵犯都由法院去解决,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地去解决任何纠纷,包括“公”与“私”的纠纷。
  最后,它包含现代人权精神,私权神圣,人的权利至高无上。公权力随意践踏私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必须从宪政的高度来维护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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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uer + 2 + 1 鼓励在水区发帖 水区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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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4:00:06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短信通知LZ你的《3个女人结婚后的反应》是重复帖 并予以删除 并没扣分吧

[ 本帖最后由 cayuer 于 2008-5-5 04: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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