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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执行压力容器处安全监察公务中,发现诸多压力容器设计方面的问题,现经归纳整理(共60例)予以公示,以期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警觉,共同为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作不懈努力。文中见解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超范围设计问题
1、
某设计院主管部审批,具有第一类低压和第二、三类低压、中压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被经济效益驱动,竟无视有关法规,超越批准的类别、品种范围对外设计。例如1993年8月擅自设计一台二硫化碳汽车储罐,1996年7月擅自设计一台二氧化硫汽车罐车。
2、
某设计所经主管部审请具有第一类低压、第二类低压和中压(限储罐)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其实际设计的成品不仅有中压储存容器,还有中压分离容器和中压反应容器。
某设计院经主管部审批具有第一类低压和第二、三类低压、中压(限储存容器)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该院于1995年8月向主管部提出扩大设计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的申请报告,但在主管部门对其受理批复之前即对外设计申请扩大的产品,没有办理设计图样准予试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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