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1794|回复: 15

[讨论] 万一不幸捡到了“避孕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16 08:44:57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不再是孤独的探索者;让我们的手紧紧相连,一起成长。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月28日《新京报》)

  拾获者扔掉真钻戒,被判赔失主4.6万元。捡东西也能捡出这样的结果,看来人倒霉了确实喝凉水也塞牙。以前我们都知道,见到老头老太太跌倒了轻易是不敢去扶的,现在又增加了一个明哲保身的新常识——地上的东西不要乱捡乱拾。

  不过,在对张某深表同情的同时,我觉得他还算是非常幸运的——幸亏他捡到的是戒指,如果他捡到的是“避孕套”,那才叫惨呢。捡到戒指扔掉了,无非是赔别人几万块钱罢了;捡到“避孕套”扔掉了,万一失主一口咬定因此避孕失败怀孕生子,捡东西的倒霉蛋岂不是要为此支付孩子的巨额抚养费?如果他捡到的还是一只用过的“避孕套”,那就更可怕了,法官说不定会判他赔别人一群孩子哩!

  社会有风险,出门须小心。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我郑重建议:大家今后在出门的时候一定记住要戴墨镜、戴口罩,目不斜视,“非礼勿视、非礼勿听”,不仅“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地上的东西也切不要乱捡。万一不小心捡到了“避孕套”一类的“烫手山芋”,请立即飞奔将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免引火烧身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9-16 12:48:20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6 12:50:25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没有一个好鸟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6 14:35:46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挺悲哀的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6 15:24:59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明哲保身—地上的东西不要乱捡乱拾。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6 15:39:52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不会掉馅饼儿。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6 16:01:53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制越来越全,为谁立的法啊?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9-16 20:05:18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7 06:38:38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没意思,这个。看着窝囊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7 08:43:20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位保障社会发展的   但是这个好象叛的VERY 不好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7 08:58:48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失主是谁!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7 16:35:17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戴钻戒的是有钱人 不识货的是穷人   钱就是道理,  要是有钱人捡到穷人的避孕套结果就是丢的人赔了!!!!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4:14:39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知道现在的法官们都怎么了!判决结果总是出乎常人的意料之外!!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0 08:11:32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人意料之外,但是,却在情理之中。
应为你要看做决定的是代表哪个阶层的人。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3-20 21:48:13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穷人都应该消失,光剩下富人,世界就和谐了,(#‵′)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Cncad.Net ( 苏ICP备2026083443号 )

GMT+8, 2026-11-1 21:38 , Processed in 0.20917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