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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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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 前 言本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制定。本准则从主体资格、产品设计与技术标准、管理职责与质量体系等12个方面,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现场评审的实质是确定生产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能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鉴于煤矿矿用产品的特殊性,本准则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本准则中带“★”的项皆属否决项,任一否决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皆评定为现场评审不合格。本准则中若某项为不适用项,该项标定分数应分配至所关联项。考虑目前现场评审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国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的特点,安全标志办公室将现场评审准则进行分类编写,并以每一类别中最具代表性的产品编写现场评审准则,其余同类产品的不同评审要求,以附则的形式出现。 目 录序号 代表产品 附 则1 带式输送机 2 转载带式输送机3 托辊4 减速器5 逆止器6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7 制动器8 电动滚筒 带式输送机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第 1 页,共 8 页序号 项目名称 评审内容及要求 标定分数 评审考核标准1 主体资格 1.1 注册资金、生产能力 ★①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②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台。 注册资金不满足要求或营业执照未在验照有效期,不合格。生产能力不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要求,不合格。1.2 生产的合法性 ★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产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内,不合格。另有规定的除外。1.3 生产场所 ★①应具备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场所,并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一致,或提供生产地隶属于申办单位的证明;★②该场所必须具备滚筒的机加工能力,直径大于Ф800的滚筒部分工序可外协,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不具备生产厂房、与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不具备生产滚筒的机加工能力,不具备成品总装条件的均不合格。1.4 技术力量及人员素质 ★应具有不少于5名机电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其中中级及以上不得少于3名。相关人员应熟悉标准、图纸、生产工艺、检验工作。 具有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技术、质检、关键工序生产人员不熟悉标准、图纸、生产工艺、检验等工作的;不合格。提供劳动合同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2 设计与标准 5 2.1 技术来源及设计控制 ★①产品标准、图纸、工艺流程图、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必须经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核确认;②属自主开发的产品应有设计控制管理文件,并按文件规定予以实施;③属技术转让的产品应有转让合同;④技术资料应完整齐全,必要时应提供设计说明书。 3 未按审查确认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流程图、说明书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不合格。缺设计控制管理文件或转让合同,扣1分;未按文件或转让合同规定实施,扣1分;技术资料(标准、图纸、零件明细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不全或不统一,每欠缺一处扣1分。2.2 产品标准 ★①按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核确认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②生产单位应具备所引用的标准及相关参考标准: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595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2 未按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核确认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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