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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tcl1418 孙刚与徐州大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1 当事人: 陆信、孙刚
法官: 文号:(2006)宁民三初字第337号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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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337号 原告孙刚,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北京科技大学50号楼三单元521室。
被告徐州大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与被告徐州大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刚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合计8105元,由原告孙刚负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