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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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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11:22:16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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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种类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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