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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3: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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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生产办、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办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公司和本地劳动部门。
10.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10.4轻伤事故发生后二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生产办,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及追究责任,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教育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事故报告由生产办登记存档。
10.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0.5.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10.5.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生产办负责组织。
10.5.3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会同本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10.6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资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10.7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0.7.1因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负责人和检验者负责。
10.7.2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10.7.3因瞎指挥等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10.7.4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10.7.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办和车间负责人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10.7.6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10.7.7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10.7.8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1.奖罚
11.1生产办每月进行一次综合督促检查,对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处罚50元/次。
11.2落实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厂职能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出现职工人身伤亡事故不报告,一次扣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11.3出现人为重伤致残、死亡安全生产事故, 肇事者( 责任人 )要按章接受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4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 由车间继续安排工作, 因伤残严重, 车间无法安排工作的, 车间写出报告, 交厂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有关政策处理。
11.5各车间要结合劳动生产实际,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措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11.6奖励
11.6.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11.6.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 给予表彰和奖励。
11.6.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1.6.4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2.附则
12.1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 至少每季度一次, 年度受教育率100%, 查记录每少一次扣20元。
12.2线路( 水、电、气 )及支架等必须铺设合理, 生产现场必须整洁、通畅,备用物品码放整齐,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单位10元。
12.3设备、仪器、建筑物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如发现下列情况,每发现一起扣10元。①闸刀无盖; ②导线裸露; ③接线盒无盖;④私拉乱接; ⑤坑道、螺旋输送机、链运机等无盖; ⑥传动装置无防护罩; ⑦楼梯、过道、高空平台等无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⑧孔洞无盖;⑨无指令性的安全标志或警告装置。
12.4妥善保管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设施, 对故意拆除或破坏上述设施的, 按设施价值的30~50%进行处罚, 并负责赔偿或恢复原状。
12.5落实危险作业申报制,危险作业必须系戴好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用具,落实安全措施,违反本规定每项扣20元。 危险作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5.1清仓扒库,要求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监护员至少2名,主管领导亲自指挥。
12.5.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并有人现场监护与指挥。
12.5.3修理工维修保养、安装设备,进行项目施工时,必须戴安全帽,违者每人次扣20元。
12.6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 现场必须有人指挥, 制定或落实安全措施, 违者每次扣20元。
12.7机车驾驶、电氧焊、电工等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是专人操作(持证上岗)严禁其他人员随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违者每人次扣30元。
12.8凡在劳动生产过程中, 违反各种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均属违章作业, 对违章作业根据情节每人次扣10-100元, 违章作业主要内容有:
12.8.1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在生产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围巾、腰巾以及长发辫、袒胸露背等。
12.8.2工作不负责任, 擅自离岗、串岗、饮酒或酒后上岗,干私活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在作业现场打架、吵架等。
12.8.3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 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12.8.4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和攀、坐不安全位置。
12.8.5不按照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和使用工具。
12.8.6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
12.9立窑煅烧过程中,要精心操作,时刻观察窑况,严防喷窑事故发生。并做好发生事故时的逃生预案。
12.10车间不停电作局部检修时,必须拉断设备电源,挂好警示牌,有人监护闸刀,其他人员严禁合闸,修理完毕,由修理人员合闸,达不到要求每项扣10-20元。
12.11不按照要求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每次扣20元(单位负责人)。
12.12对公司已发出停止使用单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扣50-100元。
12.13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数据和资料,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20元(单位负责人)。
12.14生产办、车间(化验室)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月1次,活动要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要有整改措施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才能销案,不符要求的扣20-50元。
12.15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按要求督办,对不接受督办的扣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2.16对各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类事故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并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其标准如下:
12.16.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责任人200元,单位领导100元,主管领导50元,部门30元。
12.16.2重伤事故每人次事故责任人200元,单位领导100元,主管领导50元,部门30元。
12.16.3死亡事故每人次事故责任人800元,单位领导400元,主管领导200元,部门100元。
12.16.4一次事故死亡二人以上(含二人)的,事故责任人1000元,单位领导500元,主管领导300元,部门150元。
注:上述标准中单位领导指单位正职和单位安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指车间正副主任,部门指生产办部长。
12.17对发生重大设备缺陷,发现并制止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事故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100-200元,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300-600元。
12.18受罚单位款项直接从其含量工资中扣除,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单15日内,将款项如数交给财办,逾期不交加倍处罚,所有罚款款项作为安全工作费用。
13.相关记录
13.1 LSN/CJ-740-0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13.2 LSN/CJ-740-08《隐患整改通知书》
13.3 LSN/CJ-740-09《隐患整改反馈单》
13.4 LSN/CJ-740-10《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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