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4-15
发布 1998-01-01
实施 本标准是对ZB J88 011—89《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在除尘器性能中增加了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壳体耐压强度;增加了对除尘器脉冲喷吹机构的型式试验要求;取消了除尘效率。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ZB J88 011—89。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除尘与有害气体处理设备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 1989 年 3 月 30 日。 本标准规定了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 以压缩气体为清灰动力,利用脉冲喷吹机构在瞬间放出压缩气体,使滤袋急剧鼓涨,依靠冲击振动和反向气体清灰的袋式除尘器。 袋室为分室结构,按程序逐室停风、喷吹清灰,但只把喷吹气流喷入净气箱而不直接喷入滤袋。 除尘器本体质量(在进、出口法兰之间,排灰口法兰以上的不包括支架和保温层,包括必要的工艺性扶梯平台的设备质量)与过滤面积之比。 4. 1 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