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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手册]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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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09:55:51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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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 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 工 业 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
《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
《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篇 起重设备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
第2条 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4条 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wiki]腐蚀[/wiki]、硬弯、扭曲和压扁等缺陷;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与其他部件相碰等现象。
第5条 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6条 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1.25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
第7条 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与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均应与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
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不应大于1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2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米;
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与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与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第8条 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
第9条 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
第10条 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二章 轨道和车挡
第11条 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铺设。
第12条 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车梁的基准线。
第13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4条 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5毫米。
第15条 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应超过±8毫米;跨度大于30米,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6条 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超过1/1500;轻轨、重轨、起重机轨和方钢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10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1/1000,每间隔10米测量一点。
第17条 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1/100。
第18条 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10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15毫米;
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5毫米;
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10毫米。
第19条 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轮距。
第20条 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头平整光滑;
二、接头用鱼尾板或与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偏移均不应大于1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
第21条 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毫米。
第22条 混凝土吊车梁与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
第23条 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与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毫米。
第24条 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与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长度超过200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与钢梁焊接固定。
第25条 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第26条 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与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电动葫芦
第27条 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图Ⅳ-1.1 车轮凸缘内侧与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第28条 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下滑距离,米;
v--起升速度,米/分。
第四章 手动单、双梁起重机
第29条 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Ⅳ-1.1和表Ⅳ-1.2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1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2

第五章 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第30条 吊装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应按表IV-1.3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 表Ⅳ-1.3

第31条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与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第六章 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32条 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与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33条 组装桥架应按表Ⅳ-1.4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
组装桥架的偏差 表Ⅳ-1.4


注:①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三;
②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
③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2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5的规定。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5

注:①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
②h、l-测量长度。
第35条 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6的规定。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 表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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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5:57:19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给我介绍一下花焊轨道应该隔多少,焊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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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0:24:52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资料,感谢楼主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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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4:53:38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作废了,不知道新的出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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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5 15:31:20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太老了,现在应该是2009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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