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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
第七十六条
1、检计处负责从原材料直至形成最终产品全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2、外协处负责外协件回厂检验前质量状态标识,回厂后检验处负责复检标识。
3、材料投入生产前,零件转序前,成品装配后,成品出厂前,售后服务后的检验状态由检验员予以标识;将状态标识在路线单、入库单、不合格品通知单上等。
4、原材料将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章作为标识。
5、铸件经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章作为标识。
6、工序过程以路线单上检验员签章作为标识,并在零件上用记号笔予以质量状态标识:
7、已检的合格品打“√”并注上工序号。
8、已检的不合格品打“X”并注上工序号。
9、待处理品打“?”并注上工序号。
10、未经检验和试验状态不作标识。
11、非检验人员不得注标识于零件上,如发现此类情况应追究责,作为严重违反工艺纪律处理。
第五章: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不合格品的种类:
凡不符合产品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半成品、毛坯以及外购、外协件均称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根据其缺陷情况,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可靠性等质量特性分为三类:
1、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2、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让步接受。
3、降级或改作他用。
4、拒收或报废。
第七十八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经检验确认为不合格品,检验人员应在零件上作出不合格品标识,并同时开出一式五联的不合格品通知单;不合格品通知单应以单个零件或单个产品为单位填写,以便统计和处理,不得以缺陷内容为单位填写,亦不得将若干相同零件或产品合填一份。缺陷内容应详细和如实的填写。本零件、本产品或本工序缺陷的全部内容和偏差值及检查人员签字盖章;检验站自留一联,其余四联送交检分厂或处室(外购、外协件分送供应处或生产分厂);交检部门按到通知单后应按内容填好相应栏目和提出本单位处理意见。经研究所研究签署“报废”、“让步”、或“返工”意见,交检验处会签;检计处如无异议即按“报废”、“让步”、或“返工”规定办理。对于批量较大、大型关键零件或各单位有争议意见,若有需要报请总工程师仲裁或由检计处提请总工程师仲裁。
2、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废品或拒收到:凡判为废品的,检查员应在零件上作好废品标志并打上材料牌号及图号标识。由分厂废品隔离,原则上24小时内由分厂送废品库。对于由于内部材质缺陷报废的作废料处理;由于尺寸等偏差使本零件为废品但其尺寸规格可改制成其他零件的由废品库分类保管以便改制。凡被判为废品的不合格品通知单的补料联送生产处办理补料手续及补料凭证。属拒收的外购件、外协件均由生供处办理退外协单位手续。
3、让步按受:凡被签批为让步的,检查员应在零件上作好让步标识,并在路线单上标出让步标志及签字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检计处应将回用让步纳入备案备查。
4、返修或返工:凡签批需返修或返工的由分厂返修或返工,如非分厂原因需返修者,由生产处另给返修指令;返修工时,返修工艺由分厂技术组给定及编制。返修后应新办理交检手续,立即作出符合要求与否的结论。
第七十九条
发生废品的责任:
1、操作者应负责任:
——首件检验合格,成批加工的不合格,而在巡检时已被检验人员发现告诉者。
——首件不交检验或不按工艺规程及要求进行而造成的废品。
——操作者明知不合格而弄虚作假、不论流到何道工序,一起由操作者负责,并由所在分厂追究处理。
——零件未去毛、倒棱、倒角或个别件质量问题。
2、检验人员应负责任:
——首件加工合格,由于检验员错检,认为不合格,操作员将其错加工,造成成批不合格。
——加工零件在入库时或装配时发现零件尺寸不合格。
——受到检验设备的限制,操作员无法测试,只得检验仪器测量,而检验员又错测造成不合格。
——由于通用量具计量错误造成的不合格。
3、工检双方责任:
——首件不合格,检验时及巡回检查时(特别是关键件的巡回检查)都未发现,造成零件不合格(检验员负主要责任)。
——加工过程中,后道工序发现前道工序不合格(检验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图纸、工艺、计划调度差错造成的成批不合格由相应人员负责。
第六章:钢材质量检验制度
第八十条
凡进厂金属材料入库前,均应进行入库检验,由供应处将入库单、质量保证书和实物一起交检,未经检验不得入库。
第八十一条
进行入库检验时,检查有无供货单位的质量合格证和进料单据,对原有质保书证明内容、项目不合或有可疑试验数据时,检验人员有权确定补试,抽试或复试后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检验员在入库单上注明检查编号及签名后方可入库。
第八十二条
检查方法:
——核对质保书,查对钢印、炉号,查重点,支数是否有欠缺。
——钢号判断、火花鉴别或光谱分析。
——火花鉴别有怀疑时应取样化学分析。
——规定尺寸的检查。
——表面缺陷的外观检查。
第八十三条
验收中对不合格的材料,检验先在入库单上注明“不合格”交供应处办理退货或向供货厂提出交涉。
第八十四条
材料代用,必须由供应处或生产部门填写材料代用单,一般零件的材料代用需经有关单位会签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产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材料的代用需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十五条
凡入库的材料均有涂漆标记或钢印和材料名称,同时分类堆放,检验员应作到及时检查,避免混料。
第八十六条
凡让步或代用的材料应隔离存放;严格按代用单签批的有关规定条款发放使用。
第八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并已入库的材料其质量保证书及本厂检验结果、报告单均由检验人员保管。
第七章: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
第八十八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的整体质量,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提高工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外协件(外购件),应包含整机产品、零部件、中间工序以及带料外协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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