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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7 19: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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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HCRJ 012—1998
1998-5-27
前 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脱硫效率、除尘效率、烟气折算阻力和液气比等技术要求,以保证脱硫除尘装置的可靠性。
本技术条件为国内首次制订。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窑炉消烟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北京西山除尘器厂、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厂、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刘曾春 程秀菊 阎静 马瑞彬 吴科龙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它要求。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以喷淋、冲激、水膜、泡沫、筛板、文丘里等及其组合为原理,配用在工业锅炉上的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玻璃钢制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参照本技术条件执行;本技术条件不适用于花岗岩脱硫除尘装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T 699—88 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912—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804—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3077—88 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
GB/T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6157—1996 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ZBJ 88002.1—88 除尘器 分类与性能参数表示方法
ZBJ 88002.2—88 除尘器 性能测定方法
JB/ZQ 4000.3—86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B/ZQ 4000.10—86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 液气比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m3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单位为l/m3。
3.2 循环水利用率
指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占设计用水量的百分比。
3.3 折算阻力
指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实际运行工况下的阻力,折算到烟气温度为200℃,每蒸吨烟气量按3000m3/h计时的阻力,单位为Pa。
4 分类
本技术条件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
4.1 第I类是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即采用灰水循环利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4.2 第II类是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碱性物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材料要求
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912、GB/T 699及GB/T 3077的规定,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
5.3 加工要求
5.3.1 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JB/ZQ 4000.3的规定。
5.3.2 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 1804的规定。
5.3.3 脱硫除尘装置表面喷漆应符合JB/ZQ 4000.10的规定。
5.4 技术性能
5.4.1 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I、II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
类别 第I类 第II类
循环水利用率% ≥85 ≥85
脱硫效率% >30 >60
除尘效率% ≥95 ≥94
折算阻力Pa <1200 <1200
液气比l /m3 <2 <1
漏风率% <5 <5
烟气含湿量% ≤8 ≤8
注:对第II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液的pH值在8~10范围内测定。
5.4.2 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
5.4.3 脱硫除尘装置本体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3年。
6 试验方法
6.1 烟尘排放浓度按照GB/T 5468进行试验。
6.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按照GB/T 16157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以下分析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一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
6.3 脱硫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查确定。
6.4 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ZBJ 88002.2进行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7.2.2 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腐耐磨涂层。
7.2.3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
7.3.1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2台。
7.3.2 检验项目
a) 出厂检验全部项目;
b) 烟气折算阻力、脱硫和除尘效率、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湿量;
c) 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
7.3.3 判定规则
如任何一台或任一项目试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4 国家环境保护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8 标牌、产品说明书
8.1 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 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并应注明脱硫除尘器装置属于第几类产品。
8.2 脱硫除尘器装置的使用说明书除符合GB 9969.1的规定外,还应在说明书中说明装置是属于第几类脱硫除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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