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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标准] 求助最新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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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5:25:40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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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最新版的 ASTM A530-A530M     一般要求的特殊碳钢和合金钢管技术条件(中文版)  标准吗?
发表于 2007-12-16 12:40:17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ASTM A530-A530M 一般要求的特殊碳钢和合金钢管技术条件(中文版) 标准

中文版只有99版的,可以做参考用,英文版的为2002年的,不知是否可以帮得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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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4 14:42:16 |Error|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特种设备收费文件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0号)、《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国家相应规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并收费。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的内外部检验,系指宏观检查,不包括无损检测、超声波测厚、硬度测试、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及有关理化试验等项目。
第六条 受检单位在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时,检验机构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测项目进行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对各类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被检单位可以拒缴费用。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费用,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载荷试验所需配重物,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试验,地下管道开挖等,但收费标准中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 在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场所、吊装工具、辅助人员和必须的检验检测人员交通工具。检验检测现场距检验检测机构本部超过50公里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加收或者由受检单位支付差旅费。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过程中,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按《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鄂价费[2007]12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根据国家规程规范明确规定需要多种方法验证的除外)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监督(验收)检验费由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收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
第十三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第十四条 经检验检测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且需要复检的,根据复检工作量,按原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复检费。
第十五条 无损探伤(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萤光、涡流、声发射)项目的检验检测作业高度(指作业位置离永久平台的距离,但塔器指作业位置离地面的距离)大于3米等于7米时,加收30%收费,大于7米时,加收50%收费。
第十六条 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操作人员时,按本收费标准的30%收费。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非税收入,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验检测内容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除规定的减免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按《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违反价格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7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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